“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2、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备案,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公司须取得许可证合法经营。
河南省资质办理:业务如下
1.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商标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
2.医疗器械二类备案证、医疗器械三类经营许可证、体外诊断试剂
3.房地产开发资质(新申办、年检、升级)可以处理无项目年检问题
4.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续)
5.电信增值业务,ICP,ISP,IDC,SP,EDI
6.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7.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8.濮阳,上海,都有分公司,公司实力强大,业绩证明一切
联系电话:邹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