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低资质等级核定。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