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该由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则是强制性的要求,是否建账的终核定权归行政主管机关。
一般,代理记账机构会要求委托人提供以下材料(仅供参考):
1.新接客户应提供公司的证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现在三证合一》;
2.现金单据(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员工工资表、办公费、房租费、通讯费、运输费等);
3.银行单据(提现、转账、贷记凭证、电汇、进账单、借款单、银行对账单等);
4.发票(1日---31日开具的所有发票记账联);
5.公司员工的名字、性别、月工资额、身份证号码、代扣社保费、代缴个税,邮政编码。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