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等,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
1、应具备的条件: ⑴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⑵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⑶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⑷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⑸实行非立核算。
2、应提交的文件: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⑵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⑷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营业单位
1、应具备的条件: ⑴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⑵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⑶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⑷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⑸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⑹有相适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⑴登记申请书; ⑵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⑶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⑷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⑸其他有关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