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等,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营业单位
1、应具备的条件: ⑴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⑵有固定的场所和设施; ⑶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⑷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⑸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⑹有相适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2、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⑴登记申请书; ⑵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⑶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⑷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⑸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私营企业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1、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⑴农业村民; ⑵城镇待业人员; 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 ⑷辞职、退职人员; ⑸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2、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3、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