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创输配水设备涉水批件办理,邯郸定制河北涉水批件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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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批件申请材料快速
条 为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许可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及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的,提交原件1份;
(二)除检验报告及文件外,申请材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国产产品委托生产的,还应当逐页加盖实际生产企业公章;
(三)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各项材料应当使用明显标志区分;
(四)应当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五)申请内容应当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六)所有外文(国外地址、商标等专有名词除外)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材料前。
第三条 申请材料中可以通过电子政务或其他方式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或核查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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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由产品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当由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确认;
(二)应当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单位名称,并盖有单位印章或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三)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所申请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一份文件载明多个产品申请的,其中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提交书面说明,指明原件在哪个产品的申请材料中。

第三条 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采用中文标识,如有外文标识的,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标注的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三)标注的执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当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进口涉水产品还应当标注原产国或地区。
(五)对储存、运输条件安全性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明确注明。

涉水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型号、通用名和属性名。
第八条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应当与该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标注一致。委托生产加工的,需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委托方)和实际生产企业(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
第九条 涉水产品的功能应当说明该产品在生活饮用水处理和供水时所起的作用和卫生安全要求。

(二)饮用水消毒设备。
有效成分产生量即每小时有效消毒成分产生的量,单位应当用“g/h”、“kg/h”或“m3/h”表示。
浓度单位应当用“mg/L”或“%”表示。
投加量单位应当用“g/ m3”或“mg/L”表示。
处理水量单位应当用“kg/h”或“m3/h”表示。
原料转化率单位应当用“%”表示。
紫外灯管使用寿命单位应当用“h”或“小时”表示。

第十一条 涉水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明确标注产品的适用范围。水质处理器还应当按照产品的实际情况标注适用水质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涉水产品说明书应当明确、详细标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操作方法。水质处理器还应当标注水处理材料的清洗、维护、更换方法和时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 注意事项或警示用语应当在醒目处标注产品储存条件、使用防护措施等,必要时在醒目处应当有安全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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