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资料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申请报告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合同和企业章程; 3、出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者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9、拟设立企业关于依法建立会计账簿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10、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11、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验资业务,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汇登记证、资本金账户开户证明; 4、外方出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的,有关该外商投资企业已审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利润获取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以进口实物出资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财政部授予资格的其他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证书; 6、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变更验资应提供以下资料: 1、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全体出资者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 5、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合同、章程; 6、注册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7、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8、以往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9、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10、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以前各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出资的书面声明; 11、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资料: 12、与合并、分立有关的协议、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3、与减资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明; 14、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明; 15、出资者以其债权转增资本的有关协议; 16、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律师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 17、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18、被审验单位确认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19、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验资报告 [1] 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验资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验资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 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已审验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 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仅对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发表审验意见。 验资报告的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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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需要提供以下审计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股东会决议及章程。 3、财务资料(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科目余额表、总账、明细账、凭证资料等等) 4、银行对账单及流水。 5、年度和季度纳税申报表。 6、专项支出费用发票及合同和项目介绍。 7、其他需要的审计资料。 【服务流程】 1、了解被审单位的需求,签订合同; 2、提供被审单位的财务资料; 3、提供被审单位的执照和章程; 4、上门审计,核查被审单位的财务资料; 5、客户验收付款。 【业务范围】 财务审计、企业招投标审计、非盈利机构年度财务审计、教育培训和民办幼儿园年度财务审计、医院和事业单位年度年检财务审计、公司成立验资审计报告、人力资源公司劳务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旅游公司年度财务审计等等。
需要以下资料: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私章。
2、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私章。
3、股东的主体明或者自然人明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明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签字。
5、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表(非的财产转移手续文件)。
6、明及房屋租赁合同(无偿明)。
7、法定代表人信息表。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字并加盖私章。
10、报告。
11、有董事会的提交董事会决议。
工商注册:
工商注册根据公司法规定:2人或2人以上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低要为3万(参看新公司法第2章第1节第26条);1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低为10万(参看新公司法第2章第3节第59条);此规定基本适用绝大多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