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企业认定标准国家创新型企业认定标准代办全国

  • 图片0
  • 图片1
  • 图片2
  • 图片3
  • 图片4
  • 图片5
1/6
新浪微博
QQ空间
豆瓣网
百度新首页
取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国市监标创规(2023]4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现将《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正常经营生产,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件、环境污染事件、网络和数据安全事件,未发生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二)严格执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不低于推荐性标准要求;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指标体系,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

北京捷诚仕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为你提供的“创新型企业认定标准国家创新型企业认定标准代办全国”详细介绍
在线留言

推荐信息

烟台中介服务>烟台认证中介>创新型企业认
信息由发布人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交易汇款需谨慎,请注意调查核实。
触屏版 电脑版
@2009-2024 京ICP证10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