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政部87号令中规定不得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那么类似于电子智能化承包、城市及道路工程承包这类获得资格原本就要求净资产达到一定要求,同时对于从业人员和过往业绩也有要求的资质能不能作为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资格条件?
国库司回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可以作为资格要求。
在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能否将制造商或厂家的证书、业绩、实力等作为评分标准,该评分标准的设置是否与项目特点无关,与所产品货物的质量和服务无关?
国库司回复:按照《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有关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要求供应商具有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具体要求要通过采购文件作出规定。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业绩评审因素设置为”投标人近三年具有省级或部级业绩得5分;市级业绩得3分,县级业绩得1分“是否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和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予以解答,谢谢!
国库司回复:评审因素应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且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留言所述“省级或部级业绩”“市级业绩”“县级业绩”不宜作为评审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