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套生产线的工艺流程,由运输机械将物料加载到履带式板型输送机上,物料随后进入双滚筒进料碾压机。物料经挤压整形,进入破碎机,然后送至出料输送机,出料输送机末端设有风选及除尘系统将破碎物料中的海绵和粉尘等分离,经振动给料机送至磁选鼓,经过磁选鼓将铁金属与非铁物料分离。铁金属送到人工检视输送机后再送至堆料输送机,非铁物料经磁选鼓下部的料斗落入非磁性物料输送机上,再送至颗粒筛选鼓将中颗粒输送至涡电流分选机将铜、铝等有色金属与塑料、橡胶分离。在非磁性物质输送机末端设置二次磁选机,可将非磁性物质输送机上的游离黑色金属吸出,减少铁金属对涡电流分选机的损伤,同时提高铁的回收率。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和部分地方经验做法的通知。通知提出,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规范有序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依法查处非法回收拆解活动;支持回收拆解企业进入工业园区或再生资源利用园区,引导企业开发运用线上线下收车模式;鼓励开展跨区域性回收拆解,探索建设一批区域性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产业园区。提升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能力,通过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企业改造升级等方式,逐步增加具备能力的企业数量。
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21年9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90亿辆,其中汽车2.97亿辆。季度新注册登记机动车2753万辆,同比增加436.3万辆。据悉,截至2019年底,我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共755家,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有望得到快速发展。
《实施细则》有利于促进民营资本进入报废汽车拆解市场,增加、大型设备的需求;另一方面允许具备再制造条件的“五大总成”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有利于增强汽车拆解企业的盈利能力。新政策将激发汽车回收产业活力,2019年5月《报废机动车管理办法》已消除了报废机动车零部件再制造的法律障碍。规定允许拆解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备再制造能力的企业予以循环利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报废机动车拆解、生态环境保护、财务等相关领域技术人员组成的库,库人数不少于20人。现场验收评审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从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应当具有代表性。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如实填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现场验收评审应当对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负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商务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现场验收评审意见示范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经审查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等,认为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和“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申请有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通过组织听证、复评复审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申请无异议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对申请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资质认定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