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住所托管变更详解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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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简称“前海自贸区”)建设工作启动以来,为享受自贸区优惠政策,大批企业选择将公司注册在前海自贸区。除少部分企业在自贸区内拥有主要经营场所外,多数企业系以入驻前海商务秘书公司的形式办理住所托管,并将部分日常办公事务委聘给前海商务秘书公司办理。

事实上,该类企业的登记住所虽然为前海商务秘书公司的地址(即“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1号A栋201室”),但往往会在自贸区之外再设立办公场所。这也相应产生了入驻自贸区商务秘书公司企业的登记住所地与经营场所相分离的问题,并使司法管辖中如何确定该类企业的被告住所地出现争议。

深圳拟推进商事登记立法,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解决商事主体退出难问题。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规定》将建立商事主体除名机制,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对经营异常满三年且近三年未申报纳税或吊销满三年的商事主体作出公告除名决定。

允许对前海暂无实际经营地的企业进行托管

前海发展初期,受制于前海片区没有大量充足的成熟物业供商事主体入驻使用的现状,采取了由前海商务秘书企业为前海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临时政策,促进前海企业的井喷式发展。

但是随着前海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企业数量的激增与高比例的企业住所托管也给后期的发展和监管带来一定困难和问题,尤其是监管部门无法掌握前海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址,难以找到企业;对于商务秘书企业和托管对象不履行相应义务时没有相关处理规定,缺乏制约,不利于前海企业健康发展和管理部门予以规范。

基于此,《规定》显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内的企业,在前海尚不具备实际办公场所时,允许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相分离,登记地址由商务秘书企业进行托管,实际经营地址应当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建立托管对象档案,协助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督促托管对象依法办理商事登记、按时申报年报、依法自主公示相关信息等。

值得关注的是,建立商事主体除名制度作为本次修法的重大亮点,将大量长期不经营的“僵尸”商事主体便利地清出市场。《规定》借鉴香港商事主体除名制度及浙江等地新出台的制度,规定商事登记机关可对经营异常满三年且近三年未申报纳税或吊销满三年的商事主体,经公告等程序后作出除名决定,被除名的商事主体视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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