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下述条件外,其他条件同本标准5.7.5.1b)。标准泡沫枪位置应使泡沫中心射流直接落在距远侧盘壁1 000mm±100mm处的燃料表面上;
施加泡沫时间为180s±2s。记录灭火时间。如停止施加泡沫后火焰没有熄灭,可等待观察火焰是否熄灭,如果火焰熄灭,记录灭火时间。在施加泡沫结束至抗烧试验开始时,允许盘中有水平尺寸总和不大于500mm的闪燃火焰存在。施加泡沫允许短时间停顿,停顿时间应记入总施加泡沫时间。
25%抗烧时间的试验步骤按本标准5.7.5.1b)。
AFFF/AR对水溶性液体燃料的灭火试验
a)仪器、设备、材料
按GB 15308-94中5.7.8.1。
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3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机动消防设施较强的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
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总储量不大于500ms、单罐容量不大于2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7m的地上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
总储备小于200m^3、单罐容量不大100m^3,且罐壁高度不大于5m的地上水熔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
卧式储罐;
出口背压宜为零或负压。当进口压力为0.7-0.9MPa时,其出口背压可为0.02-0.03MPa;
吸液口不应泡沫液储罐低液面1m;
比例混合器的出口背压大于零时,吸液管上应设有防止水倒流泡沫液储罐的措施;
安装比例混合器宜设有不少于一个的备用量。
当采用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进口压力应为0.6-1.2MPa;
当采用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泡沫液的进口压力,应大于水的进口压力,但其压差不应大于0.2MPa。
当采用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时,应将其串接在消防水带上,其出口压力应满足泡沫设备进口压力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