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有关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其他措施。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以下方面:(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机动车全生命周期产业链不局限于整车生产,还应包括废旧车辆回收和拆解。建议汽车行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开展行业联动,探索产业合作方式,共谋循环发展之路。企业自身要苦练内功、负重自强。不断研发破碎、筛选等拆解技术,就五大总成、大宗商品、危废三大材料分类实施精细化流程管理;加大报废机动车拆解技术装备升级,加快产业自动化、智能化、数字化改造,提高整体回收效率,降低拆解过程中的浪费及环境二次污染;借鉴德日循环处理企业经验,完善操作流程、员工培训、技术标准及拆解现场管理,争取在高环境成本负担中实现盈利,为中国环保及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健康发展做出探索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