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想要规避公开招标的招标方无法成功规避时,他们通常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违规设定高额投标金、模糊投标报价范围或随意压低、抬高投标报价,但私下给予意向性中标方一定的补偿等方式进行虚假招标,使不少项目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因此,审计人员在对招标方进行审计时,应对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投标金、投标报价范围、投标报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市场行情或是否处于合理范围进行审查。
由于招标方缺乏编制招标文件的相应能力或能力不高,按规定,这类招标方若要进行招投标活动,就委托合适且资质符合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代其行使权力。但招标方在很大程度上会为了自身利益或与投标方达成的利益关系,选择不具备相应编制招标文件资质和实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因为这类机构极易在招标过程中进行违规操作,使得招标活动产生腐败现象。并且此类代理机构由于没有相应的资质,竞争力较差。因此,它们甚至不惜进行价格战来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这种压格来获得市场占有率的行为势必会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在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审查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是否能满足组织招投标活动的要求。
招标方在实际选择过程中,多数时候会选择受自己控制或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代理机构,来增大意向性中标单位中标的机率或使其终中标。在招投标活动中寻找招标代理机构的目的原本是减少甚至避免招标人与与投标人的直接接触,防止腐败行为的产生。但在实际选择的过程中,招标方的某些不当行为会导致代理机构的立性降低或丧失。
招标代理结构的立性差同时也极易促成代理机构、招标方与投标方三者之间相互勾结,影响甚至操纵招投标结果的不利局面。在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对代理机构、招标方与投标方三者之间的往来和关系进行审查。
投标方中标之后,有些中标方会做出“中标、结算”的行为。因为它们虽以较格获得了项目的承建资格,但往往以牺牲利润为代价。因此,在获得中标资格以后,他们为了从这个项目建设中得到更多的利益,于是将工程项目违法转分包给不具有承建资格的其他建设单位,从而向建设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对于此种情况,审计人员在对建设项目的签约阶段进行审计时,应通过对终中标方的往来项目或建设项目现场施工人员身份进行检查与核实来判断中标方是否有转分包等违法行为。
评标就是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是一个关键问题,也是评标的原则问题。因此,评标的审计,是招投标审计的重中之重,这一过程应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类型,审计评标内容、评标依据、评标方法和评标过程。 1、评标内容。评标的主要内容,是决定投标胜负的关键性竞争。审计时应审查评标内容的全面性和评标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评标标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2、评标依据。评标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内容评议,不得临时采取招标文件以外的标准和方式进行评标。评标时,招标单位不得任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作为中标条件。审计时,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评标过程中平等、公正的对待所有投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