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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新建筑政策
招标人隶属于母公司子公司(科研单位),投标人属于母公司另子公司(建筑单位)的二级子公司,投标是否属于串标行为?
在招标人与投标人属于一家公司控股的情况下,并未禁止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依据《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款的规定,如果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则不得参加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需要依具体行为进行认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无资格参加投标的附属机构包括哪些?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令第3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的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 (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招标文件审查过程中一般要把握哪些内容?
招标文件审查应把握好几个内容
一是法律的符合性审查,主要看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是运作程序、时间规定、报价方法、评标办法和合同主要条款等;
二是审查实际的可操作性,审查招标文件的制定是否与招标项目的实际相吻合,是否易于操作;
三是招标文件用语是否明确,是否存有岐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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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转包,什么是违法分包?
所谓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中标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
违法分包主要有:
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人的;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他人完成的;
施工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的;
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区分转包与违法分包主要是中标人是否直接参加了承包项目的施工与管理,参加了并存在上述行为的属于违法分包,没有参加的属于转包。

规定强制性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并属于有关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所制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以内的建设项目,属于法律规定的进行招标的项目:
(1)大型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除贷款方、援助方对采购方式和招标投标有不同规定,应适用其规定之外);
(4)法律或者对进行招标的范围有规定的其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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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项目活动开展招投标?
根据《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
法律或者对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规定“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特殊例外情况:根据《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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