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经省级人民批准,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通知》规定省级负责组织本辖区处理企业拆解处理种类和数量的审核工作,制定审核工作方案,配备专人负责审核工作。各级在开展审核工作中发生的委托机构审核经费、建设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经费及其他相关经费开支,由各级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予以核定,切实保障开展审核工作的需要。
《通知》强调省级要制定监管方案,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加强日常监管;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建立基金补贴企业退出机制,淘汰缺乏诚信、不符合环保要求、回收体系不健全、资源综合利用率低或者技术工艺落后的企业,逐步提高处理行业整体水平。各级相关要督促处理企业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的要求,完善处理企业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拆解处理全过程进行监控,并与省级联网。
在回收利用端,应引导生产企业、回收企业、电商平台、拆解企业发挥好各自作用,鼓励各方通过多元参与、科技创新,促进高值化利用,平衡好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