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8年对全国69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开展业务类型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将评估目的分为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处置、拍卖)、股份经营、担保(抵押)、出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涉诉和其他共八类。调查显示,证券业评估机构约20%的业务是以担保(抵押)为目的,出于其他目的的约25%,以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处置和拍卖)为目的的业务各占18%,以财务报告为目的、以股份经营、出资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则占比较少。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资产评估机构4272家,其中69家为证券业评估机构,非证券业评估机构占绝大多数,为4203 家。由于未对全部资产评估机构开展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查,从证券业评估机构调查结果分析情况来看,资产转让(处置和拍卖)为目的的业务占其总业务的18%,则广大非证券业务的中小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转让(处置和拍卖)为目的的业务占其总业务量的比例将会更高,在部分小机构可能会超过50%以上。
单项资产转让为目的的评估业务,需要评估的是单销售所能实现的价值以及产权持有人能够收到全部价款,评估时一般选择市场价值类型,通常采用变现假设。其中对于机器设备转让时的评估范围一般只包括设备本体及相关附件,不包括运杂费、安装调试费、基础费等要素。对原设备需要建设基础、安装调试等方式才能正常使用的设备,单项资产转让时可能还需要通过现场拆除后才能实现对外销售,故对需要现场拆除的设备还应明确所评估的价值中是否包含拆除、运输等费用。进行此类资产转让目的评估时,评估结论是否包含增值税、如何考虑拆除费用等问题在评估行业实务操作过程中还存在分歧,部分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存在困惑。该问题对评估报告使用人正确理解评估结论和资产转让的定价也会造成影响,甚至部分情况下影响还较大。因此,本文旨在对资产转让目的评估结论是否包含增值税的相关处理、如何考虑拆除费用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1.评估结论不含增值税不符合我国资产通常的市场报价惯例。
按照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增值税属于交易流通环节的价外税,即在资产的销售价格之外单体现增值税金额,在增值税发票中亦是以价税分离方式呈现,价是价、税是税,之后销售价格和增值税的合计金额称为价税合一价格。根据《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规定资产转让方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销售行为承担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所支付的税款需要从受让方的资产转让价款中收取。故从我国资产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看,资产交易时给予的报价通常都是价税合一价格,即购买或转让一项资产 终能够收到的全部现金,这其中就包含了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金。
例如我们在市场上购买一台机床时,生产厂家或经销商提供的报价113万元,这其中就包含了机床的销售价100万元和增值税13万元;再如我们在4S店购买汽车,我们实际支付的车辆购买价格是22.6万元,这其中也包含了销售价20万元和增值税2.6万元;资产评估机构给予客户的评估服务费用报价通常就是客户需要支付给我们的全部价款,这其中也包括了评估机构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只是在开具销售发票时将销售收到的全部价款拆分成销售价和增值税金。上述情境才是符合我们现行市场报价惯例的。
由于评估目的为资产转让,评估对象通常为企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当企业在转让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又会依不同情况适用差异较大的税收计征方式。经查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等关于企业转让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置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时,其缴纳的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当小规模纳税人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置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按简易征收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