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从事代办餐饮卫生许可证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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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后,在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中,发现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规定的,但在短时间内可整改完善的,可根据《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确定的“便民原则”的精神,给予申请人8个工作日的“限期整改”的机会。因此,《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中的结论为“限期8个工作日内整改完善”,申请人整改所需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内。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b.《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c.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
d.负责人的明;
e.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代表的明;
f.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g.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h.提供食品从业人员和卫生法规培训证复印件;
i.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还应提交 行和书面声明等;
j.专职或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明(初中以上明和培训合格);
k.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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