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认为招标文件无倾向性或排他性条款,供应商选择程序合规的,采购机构可以重新招标,也可以由采购机构报上级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并经采购单位同意后,在不变更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与这两家供应商进行招标。采购机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注明采购方式变更及后续评审情况。评审或采购机构认为存在价格虚高风险的,可以提出审价方式定价结算。
采用质量法评审的,次开标:当众拆封“开标一览表(不含价格)”,宣读公布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包号(包名称)、主要服务等内容,“价格文件”不予拆封。第二次开标:在商务、技术评审后,现场宣布商务、技术得分和技术排名,公布技术得分达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格分或规定名次的投标供应商,并对其“开标一览表(含价格)”进行开标,公布投标报价。
投标有效期需要延长的,采购机构可与投标供应商进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投标金有效期相应延长。投标供应商拒绝延长有效期不影响退还投标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供应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