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的基本程序
选择评估机构:确保所选机构为工商局注册的合法公司或事务所,且具备评估资质。
订立委托合同:明确评估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的权力、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评估承办人员:根据评估项目需求,安排合适的评估人员。
现场调查与资料收集:
现场调查评估对象,了解其现状和法律权属。
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评估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
如何选择评估机构
确认评估机构为合法注册并具有评估资质。
在受理评估业务前,评估机构需明确以下事项:
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评估报告使用人。
评估目的、对象和范围。
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
经济行为的审批情况、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提交期限和方式、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通过遵循上述程序和注意事项,可以确保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得出准确、可靠的评估结论。
国有企业改制评估过程中,市国资委负责聘请和委托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改制需在清产核资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12号令)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评估范围包括公司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委托同一家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结果需在改制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或备案。涉及国有土地出让资产处理的,评估结果还需报市国土资源局确认。重要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组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