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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发生销售折扣退回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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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单》填写事宜

  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企业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取得国税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具体由购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还是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因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或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且取得的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发票的信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二是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发票的,销售方须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三是销售方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2、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可直接开具红字发票

  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销货方可直接开具红字发票。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申请出具《通知单》的时限问题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发票的,销售方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发票认证期限是指购货方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方因开票有误等原因未将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须在开具有误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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