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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纠纷“新解法”,建立品牌信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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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稻和苏稻近期的商标纠纷,让食品商标之争再次升级。9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要求苏稻停止在电商平台销售带“稻香村”标识的产品。随后,法院又解除此前的裁定。记者发现,王老吉、冠生园、红牛等多个品牌也曾陷入商标诉讼战,这种在品牌发展新利益下不断催生的纠葛,也提出了商标授权届满权益分配、通用名商标纠纷等新课题。
说起商标纠纷,“稻香村”的南北之争颇具一定代表性。从历史上看,北稻和苏稻本是“亲家”,但在品牌发展利益下成了“冤家”,不得不说让这个有些尴尬。
据悉,历史上“稻香村”在全国开有分号,由于早年工商系统不联网,导致出现了许多区域性的稻香村,且我国目前也尚无品牌和字号商标的统一数据库,企业和公众无法了解相关准确信息,对商标审查难度大。除了北稻、苏稻外,还有河北稻香村、天津稻香村、沈阳稻香村等。而近年来,各地对“稻香村”商标的抢注,更是延伸至医疗、养老、演出、机械制造、土矿开采、动物屠宰等各个领域。
从法律上看,商标是维护商家权益有说服力的武器。但是,由于我国品牌保护机制还不完备,如今注册公司“遍地开花”,使得“稻香村”品牌背后的商标权属和股权结构更加复杂,“剪不断,理还乱”的商标诉争旷日持久,以至于法院至今尚无判决结果。
2016年6月,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2批4件指导性案例,其中1例是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值得关注的是,同德福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明确了在与注册商标权利冲突情形下不正当竞争情形的认定,及与注册商标平行使用的规则,也给品牌的保护指明了方向。
换言之,对商标纠纷应有“新解法”。正如一些法律表示,针对商标纠纷,应从历史、现实、公平的角度进行裁定,解决途径大致有三种:注册集体商标,集体外的企业不能使用;商标使用主体较少,可以考虑商标共有;可在商标前加上“京”“申”等地理标志以区别。当然,在具体的裁判过程中,还需根据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公众对抢注商标的知晓程度,使用的持续时间,受保护的记录,以及宣传程度和地理范围等因素。此外,要减少商标侵权,还应在立法上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建立品牌信用监管体系,加大对商标侵权案件源头追溯的力度,形成执法和司法保护有机衔接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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