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中,成交价的确立通常经历评定、标价、商谈、交易四个阶段。资产评估的主要目的并非直接确定终售价,而是作为工具或手段,为交易各方及报告使用者(如外资企业监管机构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提供依据。因此,对外资并购中的资产评估作用应给予客观分析,既不夸大也不低估。然而,实践中常有企业并购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仅为了“走过场”,以满足外资部门或国有资本单位的审批需求;甚至有的对评估机构施加影响,将满足其要求作为委托评估或支付费用的前提。
评估是一个需要多方面沟通和讨论的过程,以获得各方的认可。在谈判过程中,评估师应保持立性。如果出现重大变化或评估报告有效期(中国一般为一年)已过,应重新进行评估。若评估报告日期与外资并购交易日期相差较大,制定并购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并购溢价的变化问题。此外,在外资并购成交价低于评估价值90%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得到外资部门或国有资本单位的认可,此时并购双方应事先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协商。
资产评估的基本程序
选择评估机构:确保所选机构为工商局注册的合法公司或事务所,且具备评估资质。
订立委托合同:明确评估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的权力、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评估承办人员:根据评估项目需求,安排合适的评估人员。
现场调查与资料收集:
现场调查评估对象,了解其现状和法律权属。
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评估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