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1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产生的含油浮渣、含油污泥、油渣及其他含油沉积物等应进行资源回收利用。 2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废矿物油再生利用产生的含油(油脂)白土宜使用蒸汽提取或焙烧分馏处理。经过焙烧分馏处理后,白土及锅炉灰经鉴别后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可用作建筑材料。 3、 机械切削、珩磨、研磨、打磨等过程中产生的含油金属屑宜进行油屑分离处理,分离后 的废矿物油宜进行循环使用。
废矿物油不能沿预定渠道流动,继续体外循环,所产生的危害涉及多个方面,应引起足够重视。加强对产生源头的管控大有可为,需要宣传教育与依法打击相结合,下决心斩断地下利益链,堵浊流,畅清流。
我国对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处置等经营活动,已经有现成的、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