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报废汽车回收北京车辆报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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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车回收、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报废车回收、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4、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5、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6、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7、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8、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是规范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性文件。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经2001年6月13日第41次会议通过,于二○○一年六月十六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5月,日前签署令,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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