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幅员辽阔,自然资源丰富,矿产资源种类也很多,矿产资源评估也是各不相同,包括石灰岩矿山评估,铝矿评估,铁矿评估,矿山机械设备评估,矿权评估,石英石矿产评估,大理石矿产评估,煤矿评估,探矿权评估,矿山井巷工程评估,玉石品矿评估,矿泉水评估,矿山上的绿化工程评估,矿山上建设的建筑和设备评估,矿山评估净资产,金矿评估,森林资源评估,农场评估,钛铁矿评估,稀土矿评估,矿石评估
矿产资源评估的目的一般包括
1、矿产资源市场交易需要评估
2、矿产资源入账需要评估
3、矿产资源抵押贷款需要评估
4、矿产资源矿产公司合并重组要做评估
5、矿产资源资产收购需要评估
6、矿产资源采矿探矿权需要评估
7、矿产资源入股需要评估
8、矿产资源成本造价需要评估
9、矿产资源拆迁赔偿需要评估
值得注意的是,矿产资源的工业价值及其利用程度,与生产力的发展阶段和技术经济条件紧密相连。随着地质勘探、采矿及加工技术的持续进步,人类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范围与深度不断拓展,进一步提升了其经济价值与社会效益。
矿产在未探明前仅为潜在的自然资源——矿藏,其使用价值尚未明确。而矿产资源资产则专指已发现且具备开采潜力的矿藏。依据人类对矿产储量的认知深度及勘探投入的不同,矿产资源资产可划分为两类:一类为初期矿产资源资产,这类资产涉及较少的人类劳动投入,主要源于国家地质勘查事业费用的前期工作,是国家转让给勘探(包括探矿权与采矿权)时的对象;另一类为已充分勘探开发的矿产资源资产,这类资产经过大量勘探与开发劳动,明确了储量与开采条件,能为矿权所有者带来预期经济回报,是勘探开发企业的核心资产,可参与市场交易,也是矿产资源资产评估的主要标的。
我国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由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实施探矿权与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制度,允许这些权利依法出让与转让。任何勘察、开采活动均需依法申请并获批探矿权或采矿权,并完成相关登记手续。探矿权与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或矿权,是特许经营国家矿产资源的法律权利。
矿产资源资产评估对象在市场经济中可划分为两类:一是国家转让矿权(含探矿权与采矿权)时的矿权转让费评估;二是对已获矿权经营者所持有的矿产储量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探矿权涉及在潜在矿藏区域进行勘探以获取储量资源的权利,而采矿权则是对已探明储量资源进行开采的权利。两者常由同一经营者获得,因勘探服务于开采。我国历史上矿藏勘探多由国家资助,故矿权转让评估或涵盖探矿与采矿全权,或仅针对采矿权。对于经营者持有的资源资产,鉴于勘探与开采可能分离,评估也可能仅聚焦于勘探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