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及库存品评估案例】 某企业评估时产品实有数量为 100台,每台实际成本 500 元,根据会计核算资料,该产品生产成本中材料与工资、其他费用的比例为3:2.根据目前价格变动情况和其他相关资料,确定材料综合调整系数为 1.20.工资、费用综合调整系数为 1.10.由此可以确定该产成品评估值为
产成品评估值-100x500x(60%x1.2+40%x1.1)-58 000(元)
运用市场法评估产成品,原则上可根据《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要求,对于十分的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和全部税金确定评估值;对于正常销售的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适当数额的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值;对于勉强能销售出去的产品,根据其出厂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全部税金和税后净利润确定评估值;对于滞销、积压、降价销售产品,应根据其可收回净收益确定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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