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设计和执行以遏制串通投标行为。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及时出台有效监管措施,加强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力度,加大对串通投标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建立完善的全国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营造“一处受罚、处处受损”的舆论环境,进一步落实内部监督制度。促进招标投标各方市场主体践行行业自律机制、互相监督,引导投标人依法合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积极抵制串通投标行为。
采购活动顺利开展,经磋商小组评审后,成交供应商为A公司,并发布了成交结果公告。签合同时,采购人提出修改付款方式的要求,且与成交供应商达成一致,其愿意将付款方式修改为:“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在五个工作日内按合同总价开具30%发票给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按30%和40%分两期支付剩余合同总价的70%。”
在财政部87号令中规定不得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那么类似于电子智能化承包、城市及道路工程承包这类获得资格原本就要求净资产达到一定要求,同时对于从业人员和过往业绩也有要求的资质能不能作为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资格条件?
国库司回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可以作为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