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定房屋的安全状况:
1、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2、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3、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机构损坏的(因灾害、事故导致一定区域内大量房屋受损的,市、区人民及其房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鉴定单位对受损房屋进行鉴定);
4、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5、既有建筑幕墙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6、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进行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前,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下列施工周边的房屋进行鉴定:
1、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2、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3、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4、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同时,存在上述情况的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