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评估的目的一般包括
1、矿产资源市场交易需要评估
2、矿产资源入账需要评估
3、矿产资源抵押贷款需要评估
4、矿产资源矿产公司合并重组要做评估
5、矿产资源资产收购需要评估
6、矿产资源采矿探矿权需要评估
7、矿产资源入股需要评估
8、矿产资源成本造价需要评估
9、矿产资源拆迁赔偿需要评估
矿产资源依特性及用途分金属、非金属与能源矿产三大类,是采掘工业之基石。其种类、分布与储量决定采矿工业的发展部门、区域及规模;质量、开采条件及地理位置则关乎资源利用价值,影响采矿投资、效率、成本及工艺选择,进而深刻作用于原材料初加工工业乃至整个重工业的布局与发展。地域间矿产资源的组合特点引导地区经济走向与工业结构塑造。矿产资源的工业价值与经济利用,紧密关联于生产力水平和技术经济条件,随着勘探、采矿及加工技术的飞跃,矿产资源的开发广度与深度持续拓展。
矿产资源依据其特性与用途,可大致划分为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及能源矿产三大类,它们是采掘工业不可或缺的基石。矿产资源的种类、地理分布及储量状况,直接决定了采矿工业可能拓展的领域、地域范围及规模大小。同时,其品质、开采难易度及地理位置,对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产生深远影响,关乎采矿工业的投资规模、生产效率、成本结构及生产工艺的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矿产资源的工业价值及其利用程度,与生产力的发展阶段和技术经济条件紧密相连。随着地质勘探、采矿及加工技术的持续进步,人类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范围与深度不断拓展,进一步提升了其经济价值与社会效益。
矿产在未探明前仅为潜在的自然资源——矿藏,其使用价值尚未明确。而矿产资源资产则专指已发现且具备开采潜力的矿藏。依据人类对矿产储量的认知深度及勘探投入的不同,矿产资源资产可划分为两类:一类为初期矿产资源资产,这类资产涉及较少的人类劳动投入,主要源于国家地质勘查事业费用的前期工作,是国家转让给勘探(包括探矿权与采矿权)时的对象;另一类为已充分勘探开发的矿产资源资产,这类资产经过大量勘探与开发劳动,明确了储量与开采条件,能为矿权所有者带来预期经济回报,是勘探开发企业的核心资产,可参与市场交易,也是矿产资源资产评估的主要标的。
我国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由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实施探矿权与采矿权的有偿取得制度,允许这些权利依法出让与转让。任何勘察、开采活动均需依法申请并获批探矿权或采矿权,并完成相关登记手续。探矿权与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或矿权,是特许经营国家矿产资源的法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