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第九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样式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十一条 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拆解;其中,回收的报废大型客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和校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所得;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利用既是资源领域重要领域,也是汽车现代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节约资源、实现资源永续利用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承载着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的责任。
报废汽车中含有大量可回收的金属和非金属材料,相比其他可原材料,具有存量大、资源价值高、零部件可再制造应用等特点。报废汽车的材料构成中,废钢铁占69%、废塑料占6%、废有色金属占5%、废橡胶占5%、废玻璃占4%,其他各种材料占比约为11%。综合考虑轿车、卡车和客车等不同车型,假设报废车平均重量1.5吨,理论上1000万辆报废汽车可以回收废钢1035万吨、废有色金属75万吨、废塑料90万吨、废橡胶75万吨、废玻璃60万吨。
我公司坚持“科学管理、科技创新,环保拆解”的原则,规划建设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及报废汽车回收利用”项目。以报废机动车等大宗废旧物资的深加工、再利用为主线,有步骤地扩大经营区域和品种,依托自身的市场地位,延伸产业链、促进产业合理化,努力打造成为山西本行业强大的、可持续发展的,为创造“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