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依法予以补偿。
对养殖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
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禽畜圈舍、饲养人员的宿舍、养殖场的办公用房、化粪池、遮凉棚、水井等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是根据评估来确定的,一般禽畜圈舍及附属设施根据建造并结合成新来评估,一些规模化养殖场的禽畜圈舍建造较好,甚至建设有通风、保暖等设施,这个应当根据评估给予合理补偿。
养殖场搬迁补偿
对于化经营的养殖场,拆迁往往不代表终止养殖,而是需要重新物色新的位置,重建养殖场继续养殖,这个时候,就会涉及到养殖场物品搬迁到新的场所,在搬迁过程中存在损耗的问题,这就需要对设备搬迁和搬迁的损失进行评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