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指“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一般只在有间内有效。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一词是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通常是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占权。
知识产权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