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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山西省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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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工商局,示范区工商局:

为发挥品牌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促进全省经济稳步发展,不断提升企业商标运用和保护能力,依据《山西省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开展2017年度山西省商标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山西省商标的原则

1.自愿申报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申请认定山西省商标的条件

申请认定山西省商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2.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实际使用满3年(本次申请认定满3年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商标权属无争议。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有健全的商品质量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率低。

4.申请人对该商标有较广泛的广告宣传,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前列。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应达到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企业年销售额应达到500万元以上;服务业企业年销售(营业)额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者连锁店达到三个以上。

6.申请人已建立较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7.申请人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历史悠久的、非营利性质的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不适用前款第(5)项规定。

三、申请认定山西省商标应当提交的材料

各市工商局及各县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认定山西省商标申请人的指导工作。申请人应当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所提供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1.填写并提交《山西省商标认定申请表》。

2.认定山西省商标的申请报告。如果商标是授权许可使用,申请报告应当由商标所有权人和商标使用被许可人共同提交。

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要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商标授权许可使用的,还要提交被授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提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4.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包括变更、续展、转让及商标授权使用许可备案等证明的复印件。

5.重新申请认定的,提交原《山西省商标证书》复印件。

6.2014年、2015年、2016年三年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7.2014年、2015年、2016年三年广告发布情况证据材料(含发票、合同等)复印件。

8.相关部门核发的有关许可证书,如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

9.其他证明材料,如企业获得的其他荣誉及能够证明企业及其产品度、美誉度的材料。

10.申请认定商标权被侵权情况。

11.提交9cm×6cm电子版商标黑白图样,要求图样清晰、明亮、未变形,并由各市工商局汇总后上报商标处邮箱zwb670619@126.com。

12.申请认定商标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认定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商标申请表》,并提交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2.受理初审。县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山西省商标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各市工商局;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各县受理初审期限截至5月30日止。

各市工商局自收到各县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分管领导在《山西省商标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填写《2017年申请认定山西省商标汇总表》和《山西省商标维权联系人信息报表》后上报省工商局。各市初审期限截至6月30日止。

3.核实审查。省工商局对各市推荐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期间,征求相关部门、其他组织和公众的意见。核实审查期限截至9月30日止。

4.组织评审。根据商标所指商品的类别和特性,从库中选取,组成商标评审组,组织评审工作。

5.公示。经评审认为符合商标认定条件的,省工商局在其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社会公众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省工商局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

6.认定与公告。省工商局结合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认定商标,在省级媒体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商标牌匾和证书。

2017年山西省商标认定工作于12月30日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1.各市工商局及各县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今年的山西省商标认定工作中,要按照进一步改善商标结构,提高商标质量的要求,根据当地产业发展情况,培育成长性好、有发展潜力的商标。

2.各市工商及各县工商和市监管部门对有效期届满的山西省商标,本次未申请重新认定或经审查未达到山西省商标认定条件的企业,要告知企业不得再悬挂山西省商标牌匾,禁止将“山西省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

3.各市工商及各县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省委、省纪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加强风险管控,自觉接受监督,不搞权力寻租,不搞权钱交易,不搭车收费,不向企业摊派,不为企业拉关系、走门子、上下说情。要坚持认定标准,使每一个考察环节、每一步认定程序、每一件商标审查都能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4.各市工商及各县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把山西省商标认定原则、认定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认定程序一次性告知商标申请企业或申请人,为企业或申请人办理相关事宜提供方便。要按程序要求,准时完成推荐上报工作,确保商标认定工作按期圆满完成。



附件:1.山西省商标认定申请表

2.2017年申请认定山西省商标汇总表

3.山西省商标维权联系人信息报表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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