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参加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条件,并具有相应车辆购置资金或者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参加公共客运经营权招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中标人颁发公共客运经营权证。 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招标不成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程序确定经营者。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公共客运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运营协议,运营协议包括运营方案、客运设施管理、运营车辆及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要求、经营期限、生产安全管理等内容。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投入运营的车辆核发公共客运,运营车辆一车一证,持证运营。 第二十七条 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公共汽车经营者需要延续经营权的,应当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班车客运是指城市之间、城镇之间、乡镇之间定期开行的客运方式。其具有固定线路、固定班次(时间)、固定客运站点和停靠站点的特点。道路班车客运按运行区域可以分为五类: (1)县内班车客运:指运行区域在县级行政区内的班车客运; (2)县际班车客运:指运行区域在设区的市所管辖的县之间的班车客运; (3)市际班车客运:指运行区域在省级行政区内设区的市之间的班车客运; (4)省际班车客运:指运行区域在我国省与省之间的班车客运; (5)出入境班车客运:指国与国之间的班车客运。
公共汽车从设计和技术特性的角度看,与其它大、中型客车的车型(如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团体客车等)不同,这种车辆设有乘客座椅及供乘客站立与走动的通道,要求站立面积大,车厢内通道与出入口宽、两个以上车门,踏板低。如果是城郊公共汽车,则由于主要用于中距离城镇间的客运,座位较城市公共汽车要多些,还应有行李舱或行李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