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做标书的机构标书代做全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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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能有效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提高查处概率,法条规定的“惩罚力度”将成为一纸空文。投标人发现实际查处概率远远低于制度设计者设计的概率,会改变对串通投标行为后果的估计。有效发现串通投标行为是打击串通投标的基础。为防止串通投标,应当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流程监督,而不是仅仅关注开标、评标环节。监督人员不仅要密切关注投标人之间的交往,更要查清楚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大限度减少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可能性。

除了分公司之外,招标文件还要求工作人员须是单位的正式员工,须提供身份证且提供所属单位交付社保及个税≥3 年以上证明(需连续不能中断)。

这一要求违反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要求提供在本单位交付社保及个税3年以上,就是变相要求企业经营年限超过3年了。

采购活动顺利开展,经磋商小组评审后,成交供应商为A公司,并发布了成交结果公告。签合同时,采购人提出修改付款方式的要求,且与成交供应商达成一致,其愿意将付款方式修改为:“签订合同后,成交供应商在五个工作日内按合同总价开具30%发票给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按30%和40%分两期支付剩余合同总价的70%。”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十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民法典》

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请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附了二份业绩证明复印件,开标时提供了四份业绩证明原件。评分标准是每提供一份有效业绩证明得2分,此项高得8分。评标时错误的打了8分,其他提出异议后,在未发中标通知书前评标将8分改为4分是否正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能否告之?

国库司回复:留言所述情形请按照《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业绩评审因素设置为”投标人近三年具有省级或部级业绩得5分;市级业绩得3分,县级业绩得1分“是否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和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予以解答,谢谢!

国库司回复:评审因素应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且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留言所述“省级或部级业绩”“市级业绩”“县级业绩”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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