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2013年5月1日,《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体政字〔2013〕40号,以下简称“2013年通知”)发布实施,明确和细化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2013年10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发布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GB 19079.1-2013)和《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6部分:滑雪场所》(GB 19079.6-2013),对原来的国家标准进行了修改。新标准将于2014年5月1日实施。
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32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体育总局对新标准进行了认真研究,在征求地方体育局,体育总局经济司、游泳中心、冬运中心和相关认证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2013年通知所附的有关游泳和滑雪项目的文件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第二条第(一)、(二)款中的“国家标准(GB 19079.1—2003)”均修改为“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
二、删去《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第四条第(五)款中的“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
三、采取新版的《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见附件1)。
四、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及程序》第二条第(一)项中的“国家标准(GB 19079.6—2005)”修改为“国家标准(GB 19079.6—2013)”。
五、采取新版的《滑雪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见附件2)。
以上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体育总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