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并购相关规定:“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形成的股东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令第91号)及其《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外资并购我国有资产的评估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需经有权国有资本机构审批或备案。由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尚不完善,各地处理国有资产评估的方式有所不同,并购当事人在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前应与相关国有资本机构进行沟通协商。
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基于收集的资料,进行评定估算,形成初步评估结论。
综合分析后,确定终资产评估结论。
编制与审核评估报告:
编制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并进行内部审核。
在不影响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沟通评估报告内容。
根据沟通情况,决定是否调整评估报告,终出具并提交正式报告。
国有企业改制中清理出的不良贷款,需经中介机构经济鉴证后,按规定程序向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并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核。根据审批权限,200万元(含)以内的销账不良贷款由市国资委审批,超过200万元的则需市国资委审核后报批准。批准销账后,公司应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并对收回的账款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