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总则
条 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级涉水产品是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所列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之外生产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国产或进口涉水产品。
第三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
第四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要求、申请程序、工作时限,并提供有关申请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目录和批准文件内容。
期待您的来电咨询! 吕老师
刘老师16630115867
张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