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企业是否具有合法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并按许可事项进行生产;
(二)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是否持续符合许可事项的要求;
(三)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风险;
(四)其他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经相应的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检查检验人员档案,微生物检验人员的资格证或培训证明,其他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记录,检查是否经过考核,并通过观察访谈形式核对开展工作的能力。
企业应建立培训制度。
企业应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档案,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记录、考核记录等。
培训的内容应确保人员能够具备与其职责和所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效果应得到确认。
企业应对参与生产、质量有关活动的人员进行相应培训和考核。
检查是否建立培训制度。
按照培训制度规定,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实施。
现场抽查3—5个人员,培训内容是否包含上述规定,保留相应的记录。
检查培训是否按计划进行,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检查是否定期收集员工的培训需求,更新培训计划,是否按计划落实。
现场抽查3—5个与生产、质量相关人员,查是否有相应的培训和考核,保留相应的记录。
企业应建立人员健康档案,直接接触产品的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患者、手部外伤,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检查是否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现场抽查3—5位直接接触生产的员工。
进入生产区的所有人员按照规定程序更衣。
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和仓储等区域,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进入,应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指导。 检查现场人员更衣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工作服的选材、样式及穿戴是否与所在的生产环境要求相适应。
检查企业是否有外来人员进入车间的管理规定;
检查外来人员进入车间的记录,进出车间有无登记。
企业应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
13.1 文件管理制度;
13.2 物料供应管理制度;
13.3 检验管理制度;
13.4 放行管理制度;
13.5 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3.6 生产工艺管理制度;
13.7 卫生管理制度;
13.8 留样管理制度;
13.9 内部检查制度;
13.10 追溯管理制度;
13.11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3.12.投诉与召回管理制度;
13.13.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企业与本要点有关的所有活动均应形成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不合格品处理记录、培训记录、检查记录、投诉记录、厂房设备设施使用维护保养记录等,并规定记录的保存期限。
每批产品均应有相应的批号和生产记录,并能反映整个生产过程,并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查有无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不合格品处理记录、培训记录、检查记录、投诉记录、厂房设备设施使用维护保养记录等。
抽查1—2批产品进行追溯。
实验室应按检验需要建立相应的功能间,包括微生物检验室、理化检验室。微生物检验室的环境控制条件应能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检查实验室是否按检验需要设立相应的功能间;询问如何微生物实验室环境条件满足要求,进行评判。
企业应建立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检验标准,按照相应质量标准对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进行检验。 抽查3—5款原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检查是否建立标准;
检查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检查是否按质量标准的规定进行相应指标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