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深圳市所有企业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解决由于企业意识淡薄及现有的安全管理能力不高所带来的安全隐患,我校本着“服务全国,服务企业”的办学宗旨,特制定如下方案: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文明、和谐的不断需求,安全管理这一个以前长被人们疏忽的工种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
2019年深圳市(安全主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证与企业负责人证考证
性质:属职业鉴定、参加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职业鉴定统一考试、合格者由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给《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和证书颁发: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考试时间统一是由市安监局统一安排,考后10个工作日出成绩,考后30个工作日内,由市安监局核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考核不合格者准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需重新培训方可参加考试。
培训对象:
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根据《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规定》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以下规定配备安全主任: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矿山、建筑施工安装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安全主任,其他经营单位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主任或者委托安全主任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 (含300人)至500人以下的矿山、建筑施工安装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聘任不少于二名专职安全主任,其他经营单位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500人至10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四的比例聘任不少于二名专职安全主任;从业人员超过10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超过部分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二的比例加聘安全主任。
对于不按规定聘任安全管理人员,又不积极参加培训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大纲适用范围: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经过培训考核,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本教学大纲的培训对象:深圳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的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