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22条的相关规定,交通费按照受害人以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为就医或者是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交通费指的就是交通事故中的伤残者就医配置残疾用具参加处理事故等活动实际必需的车船票费。其他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以及受害人本人及其亲属参加事故处理的交通费用,应该予以赔偿。
1. 交通费一般以送医院就诊,检查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实际的交通费结合交通条件而定。主要包括必要的急救费,抬搬费,车船费等,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2. 交通费赔偿标准,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低标准计算,乘坐火车硬座、公共交通车辆,轮船三等舱以下的普通交通工具。
3. 认为特殊情况。伤情严重,行动困难确实需要且受害人有合理说明的,可以乘座救护车、出租车以及软座、卧铺火车,但是支付应该以正式凭证(票据)为依据。
4. 有关凭据应该与就医地点、人数、时间、次数相符合。当事人只有保留有效证据,法院才容易确认。
5. 交通费支出的范围:
(1)受伤后送到医院时的交通费用;
(2)是在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治疗时支出的交通费;
(3)参加救护的人员的交通费;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4)护理人员的交通费。
2018交通事故赔偿中交通费的计算是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来赔偿的,但是须提供正式的票据,否则赔偿人就有权拒绝赔偿。如果当事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受害者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