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车辆出租、承包情形
当车辆出租、发包给他人,实际上是车辆所有人将自己对车辆的支配权交给他人,但仍然对车辆的运行有收益即租赁费、承包费,当然车辆的承租人或承包人是运行支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故承租方、承包方发生交通事故,出租方和发包方要同承租方和承包方一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若赔偿受害人后可向承租人、承包人追偿;
2. 出借情形
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可分为两种情况:出借人在出借时存在以下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出借人就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明知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交通事故;
(2)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出借;
(3)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
(4)借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下落不明;
(5)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出借人在出借车辆时没有以上过错,只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好心出借,这种情况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律师
3. 挂靠情形
挂靠是指车辆为个人出资购买,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而将车辆挂靠于某个具有营运权的公司。在此情形下确定责任主体应分两种情况不同对待:一是被挂靠单位对外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某种经济利益,被挂靠单位如果可被认为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就应对挂靠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与挂靠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