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国内母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同时须提供母公司授予的经过公证的董事长(法人)授权书正本和经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市外办及德驻华使(领)馆领事部认证的德文译本;
(2)翻译成德文的公司章程的原件或经过证明的复印件;
(3)股东名单;
(4)股东授权书;
(5)公证员出具的证明;
(6)护照(用于个人登记);
(7)居留与工作许可;
(8)营业执照(也可先注册再办营业执照)。
如果是通过委托成立公司,需要提交翻译成德文的委托书原件或经证明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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