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法例,凡将物品进口或出口的人士,除豁免报关物品外,必在物品进口或出口14天内向海关关长递交一份资料正确及齐备的进口或出口/转口报关单。
需要提供的资料:
1、发票INVOICE
2、装箱单PACKING LIST
3、提单BILL OF LANDING
(如已接到香港发出的报关通知书,除了以上资料提供给我司外,报关通知书请一并传真给我司代理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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