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检验人又称公证人,他们的检验技术,审慎程度,以及是否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其检验、鉴定的结果具有较大的影响。所以,国际上有的保险公司为了防止出现这种偏向,常在保险单的条款上声明保留委托公证人的选择权利。当货物受损,需要检验与作出鉴定时,货主应先委托保险单上的公证人办理;或者先征得保险人同意的公证人办理公证及出具检验报告。在我国对外贸易货运保险业务中,出口保险货物的检验报告,一般委托国外机构或理赔代理人签发;进口保险货物的检验报告,一般即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进口货物残损联合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系第三者对货损情况的一种客观证明,并非证明这种损失归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它是要求索赔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一种重要证件,也是保险公司了解货损情况的重要依据。至于赔不赔,如何赔,还须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