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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华离婚律师、深圳龙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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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二、原告称被告从2012年4月离开外出,原因不明,至今无法联系;在2013年收到过被告信件,2015年-2019年期间被告陆续有汇款给原告,共计5、6万元,但不知被告下落。
原告提供的《证明》均载明:从2012年4离开外出,至今无法联系,下落不明。
三、原告主张小孩一直跟随其居住生活,现要求小孩归其抚养;原告提供小孩视频显示,愿意跟着外公、外婆和妈妈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合法登记结婚,但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从2012年4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虽陈述被告陆续有支付过部分生活费用,但其长期失联导致双方分居已逾多年,期间双方无法维系正常的夫妻感情,原告现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表态无和好可能,据此依据上述证据及事实,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子女抚养。根据小孩的现状及跟随原告生活的意愿,原告主张小孩归其抚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二款、三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款、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由原告王某负责抚养。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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