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个体工商户税务申请条件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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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销个体工商户税务申请条件: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是在同一市(区)、县内的,需到原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对营业额进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3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国税收缴证件证明;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

4)如已在国税申请注销或者办理注销的,提供国税部门的相关文书;

 

三、不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3份)

2)税务、会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税收清算报告(鉴证报告)(正常注销和地址迁出园区的个体工商户均须提供);“清算报告”包含以下六项内容:不动产处置情况,包括《注销企业资产处置表》(2份)和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公司清算期内财产清理情况(不动产处置情况需单说明),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处理情况;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的清缴情况;债权、债务清理情况;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处理情况(除《注销企业资产处置表》外的其他资料各1份);

3)非自有房产纳税人的经营用房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新一期的租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合同上约定无租使用的,应提供出租方新一期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税单;(1份)

4)税务登记正、副本(如已交国税,需提供国税部门的批准注销文件或户管迁移文件);

5)国税部门的批准注销文件或户管迁移文件(纯营业户不必提供);(1份)

6)根据注销原因提供相应的附报资料(均为1份):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附章程说明);

②股东会议解散(附股东会决议);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附股东会决议);

④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附股东会决议);

⑤依法宣告破产(附法院相关证明);

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附工商吊销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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