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停止发放卫生许可证,被“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所取代。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在2014年08月12日发布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中,决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31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