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公开销售(投放市场)的产品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旧版LVD指令?新CE-LVD低电压指令与旧版指令有什么差别?
1、生产线所使用的设备或者配件(自用)。
2、消费者从欧盟以外国家自己购买的,带回欧盟国家自用的产品。
3、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的,但是不会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商品。包括还在运输、摆放在免税区、仓库中的商品。
4、进口到欧盟,用于产品检测的样品。
5、用于在展会、展览馆上进行展示或者在受控的情况下进行操作的产品。
6、还在制造商或者进口商的仓库中,没有计划在市场上进行销售的产品。
如何定义制造商?
1、制造商是负责设计或者制造产品并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商标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任何自然人或者法人。此外,如果产品是以另一方的公司名(进口商或销售代理商)或者商标投放市场的,产品上标示的公司名或者商标的所有者就被认为是制造商。
2、法人重新组装、包装、加工或者将成品重新贴标签,以自己的公司名或者商标将产品投放市场。那么这一方,就被认为是产品的制造商。
3、制造商对产品符合相关欧盟法规负有一和完全的责任。不管产品是制造商自己生产的,还是产品是制造商委托代工厂生产的,凡是以该公司名或者商标投放市场产品均被认定为制造商而负完全责任。
4、如果一个进口商或者分销商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商标将电气产品投放市场,在LVD指令的范畴内,那家公司就认为是制造商并且要承担制造商的责任。如果进口商或者分销商对已经在市场上销售的电气设备进行改动,那么产品对LVD指令的符合性可能会受到影响,进口商和分销商同样被认为是制造商。